学院教学工作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具体分管,并通过各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秘书的作用,统一调动各项资源为教学服务。
教学工作是我院的中心工作,为严肃教学纪律,优化教学秩序,促进教师队伍的成长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全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教学大纲、进程表:各代课老师应在开学前,将教学大纲、进程表准备好,要与实际教学过程基本一致,如有调整,要及时更新。学院、学校以此检查教师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2.开新课:开新课的教师,除准备好课程教学大纲、进程表外,开课前必须写出讲稿l∕3以上,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查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3、课堂:教师上课必须带齐应带的教学材料(教材、教案或讲稿、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程表、学生学习情况记录册等),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上、下课均以铃声为准,不允许迟到、早退、上课中途离开教室。
4、调课:不允许擅自安排学生上自习、擅自调换课;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前按《太原科技大学排课调课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5、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教室,按《太原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严格认真监考。
6、考试:所有考试课程自考试之日起一周内,上报学生成绩、交回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试卷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7、考查:所有以考查形式考核的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要在考试周前考核结束、上报学生成绩、交回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学习情况记录册。
8、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9、违纪处罚:凡不能遵守以上规定者,学院核实情况后,要在学院大会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组查出的,还要按《太原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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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