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成才,激发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的方式及种类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发给奖状、奖章、证书、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条 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可分别授予先进班集体、先进社团、先进社会实践活动队、文明宿舍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可分别授予优秀毕业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院(系)三好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社会实践成绩显著者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1 、思想政治工作好。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 ,维护学校的稳定 ;班团领导核心团结奋进、联系群众、模范带头、认真负责;班风良好,有正确的政治舆论环境、浓厚的文化学习风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 义务劳动、 公益活动;在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参加人数多、效果好。 2 、刻苦学习学风好。全班同学勤奋好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学习气氛浓厚,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3 、遵纪守法班风好。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全班同学 团队精神好, 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 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 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本学年度全班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 、健康文明卫生好。全班同学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群众性体育、文艺活动;能坚持体育锻炼;能做到文明生活,宿舍、教室保持清洁、整齐。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先进社团”和“先进社会实践队”荣誉称号。 1 、思想政治工作好。有一个团结奋斗、联系群众、求实创新的领导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组织纪律好。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 3 、各项活动开展好。能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适合学生特点的第二课堂活动;能按时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有显著的活动成果和收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1 、思想进步心灵美。宿舍全体成员关心政治、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2 、遵纪守法学风正。宿舍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章现象;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气氛浓郁,成绩优良 , 业余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3 、健康文明环境好。宿舍全体成员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室内布置规范、健康、文明、美观,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窗明几净,无卫生死角; 宿舍全体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学期末宿舍考评优秀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期间各方面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 、两次被评为校三好或三次被评为院(系)三好学生 ( 含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 。 3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4 、无补考课程,未受过任何处分。 5 、凡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者,都可参评“优秀毕业生”,考核位于前面的授予“省优秀毕业生” 荣誉称号,其余授予“校优秀毕业生” 荣誉称号。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思想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2 、热爱专业,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吸收、应用知识的能力且成绩突出。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4 、凡符合上述 1 、 2 、 3 三项条件者,且本学年内享受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者,可授予 “ 校三好学生 ” 荣誉称号。 5 、凡符合上述 1 、 2 、 3 三项条件者,且本学年内享受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为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者,可授予 “ 院(系)三好学生 ” 荣誉称号。 第十条 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 ( 学生干部包括院系学生会委员、院系团委委员、班委会、团支部委员 ) ”荣誉称号。 除具备 “ 校三好学生 ” 评选条件外,“优秀学生干部”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关心学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改革。 2 、能独立、主动地开展工作,按时、准确、有效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组织管理、协调合作的能力;工作大胆、扎实,成绩显著。 3 、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道德品质高尚,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受到院级及以上党、政、团组织表彰者;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一贯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各项竞赛活动,在校际统考、单科竞赛、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可授予“竞赛优胜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出色,获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可授予“科技活动优秀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担任校、院(系)、班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者”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励比例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各院(系)班级总数的 20% ,分别由院(系)、校团委推荐。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3% 。 第十八条 校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3% ,分别由各院(系)根据综合测评的结果推荐。 第十九条 院(系)三好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0% ,分别由各院(系)根据综合测评的结果推荐。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一条 工作成绩突出者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 。 第二十二条 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等级顺序由高到低排列为:优秀毕业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院(系)三好学生、其它单项荣誉称号。一名同学同时具备多种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多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均由院(系)、校团委、体育教研室或其它有关单位推荐,经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 ,毕业生只评单项荣誉称号和优秀毕业生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第二十五条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均应填报登记表,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个人的有关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将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适当数量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在享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当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其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励的取消由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决定可与有关处分决定一并公布,也可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