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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14-06-12 13:25  

 

太原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大学生更好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既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精神及良好的道德情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院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及晋教字 [1993]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生的精力、条件和愿望,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课余实践、后勤服务、公益劳动和有偿服务活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的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第二条 学生应严格区分勤工助学和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要自觉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在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学校决定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是在校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 制定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 负责统一组织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并协调领导好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 负责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的审批。

(四) 负责推荐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及活动,并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用人单位反馈意见。

(五)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增值及学生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等工作。

(六) 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七) 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八) 会同院系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的安全、法制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任何学生及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宣传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和用工协议,利用法律手

段维护学生正当的劳动权益,协调用工单位或个人与学生的关系,组织学生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收集用人单位及个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从事任何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只限于假期,此前须向所在院系书面报告从事勤工助学的地点、单位、时间和工种,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勤工助学协议,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确保自身安全,不得损害学校形象。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勤工助学的内容及范围:

(一) 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研、发明制作、培训等工作;

(二) 担任家庭教师;

(三) 参与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室、食堂及校园环境、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等工作;

(四) 旨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帮厨、学生宿舍安全值勤、宿舍维护、

搬运课桌凳、植树除草、校园绿化、校园卫生清扫等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及其他劳动等。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

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要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要自尊

自重,诚实劳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集体活动及生活秩序等。违反者自

行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视情节及态度给予行政纪律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成为经营者或者经营承包者,不准在各种娱乐场所从事不健康的接待服

务活动,严禁学生个人或私人小团体在校内外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大学生严禁参加传销活动,绝不允许冒用学校或勤工助学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有关法律部门,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能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在院系履行备案手续私自外出打工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可计入学生综合测评之内,以便全面反映学生情况。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方式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三种方式开展,即设常岗、打临工、建实体。

第二十一条 设常岗是指设立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常岗以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岗位可大致分为实验室、资料室、办公室、保洁员、勤杂工等。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并参考特困生人数而定。

第二十二条 打临工是从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临工机会可由校内外各单位提供,提供单位要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组织学生打临工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及具体联系人等,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临工不能是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建实体就是联系专业特长和生活实际建立经济实体以增加稳定收入且收益较高的勤工助学岗位。创建实体要切实可行,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有效运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兼顾经济效益,服务广大师生,服务社会。

第五章 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于开学初将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报到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递交个人申请书,经审验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然后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用工计划及岗位设置情况推荐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之前,一般应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帮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务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基金,逐步在校内外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创造条件使勤工助学基金能够滚动发展。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经费专款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内有条件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吸收一定数量的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并从自身的管理费用和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不足部分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给予补足。对学生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义务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青年志愿者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范畴,但学校可根据这部分学生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此作为学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酬劳,可参照太原地区同等工种或岗位的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也可适当提高,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勤工助学酬劳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太原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 00 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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